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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怎么判定?

时间:2021-10-11 10:50 点击: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应首先确定该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然后看设计专利是否在同一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将两种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如果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则基本可以构成专利侵权。知识产权总局也对专利侵权的认定进行了审查。下面就由方信知识产权为您整体分析下《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怎么判定?》方面的相关问题。

侵犯外观专利的判决

外观专利侵权鉴定程序:

1.界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相同或相似的商品。

3.对比外观设计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专利侵权

产品外型专利侵权认定原则

㈠全面覆盖的原则。

在确定专利侵权时,全面覆盖原则是一种最基本的原则,所谓“全面覆盖”是指在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时,产品或方法应符合专利权要求中所描述的各项特性,缺一不可。对专利侵权的判决,首先应用的是全面
覆盖原则。对于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是被控制物完全涵盖了专利权要求。

1.直接侵权。也就是说,文字分析比较可以确定被控对象的技术特征和专利必须具有相同的特征。举例来说,一项专利权要求:H型强场磁化杯(1),其特征是:在杯体内两侧分别镶有一块永久磁铁(2)。若控件
杯身两侧均嵌有一块永磁,则控件杯身的结构与控件杯身所述结构完全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了较高的概念,所公开的结构在较高概念中属于特定概念,在这一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物侵权。例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是,一种新型的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是:
电机与传动机构相连接,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所述控制机构为,电机通过齿轮传动,其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控制对象采用齿轮传动,其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特殊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㈡等值原则。

等同性原则认为,对被控侵权行为的技术构成与专利要求书中所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并在研究过专利权人的使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没有进行创造性智力劳动就能将其联系起来的,如采用等价替
换.零件转移.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方法达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正效应,而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作用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应认定侵权成立。

该驱动臂由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驱动臂中装有电机,电机通过齿轮传动接点位于驱动臂端的驱动轮。所述的控制结构是:该驱动臂具有六条沿圆形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中装有电机,电机通过
链传动连接在驱动臂末端。在专利权利要求中,被控对象缺乏齿轮传动的特性,但由于链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价替代,因此对被控物适用等价原则属于侵权。

产品外观专利是如何计算侵权的

1.对于同一种或类似类型的外观设计产品,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应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侵权判决,应将其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照片一起,以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或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照片相比较,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物,不得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侵权外观设计进行
对比。然而,专利产品的实物与专利公告文件中所显示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相片中的内容,与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而且任何一方
都没有异议的除外。

3.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应通过普通消费者的视觉直接观察对照,不要用放大镜.显微镜等其它工具比较。然而,如果说产品外观设计在图片或相片上得到了专利的放大,那就应该把被控侵权产品放大到相应的
侵权对比中。

4.对外观设计侵权作出判决,首先应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属相同或相似类别的产品。

5.产品类型是否相同或相近,应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确定。

在决定产品的用途时,参考有关因素可按下列顺序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和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运用以上前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金额,一般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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