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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规则讲解

时间:2022-04-27 14:47 点击:
  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信誉的载体,是防止他人侵权的独特性标识,它应该具有唯一性,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你的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但目前大部分人的商标保护意识依然很淡薄,导致很多商标被他人抢注。
 
  世界通行的商标注册原则有四种:
 
  一是“使用在先”原则;
 
  二是“注册在先”原则;
 
  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
 
  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从本质上讲,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就其法律价值而言,它违背了法的统一性、公平性、正义性,弊大于利。我国商标注册原则宜依法的公平性、正义性、确定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吸收商标注册的诸种原则的优点,重新设计为“注册在先,兼顾使用”
 
  商标注册原则
 
  一般是指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商标注册原则的规定,不外以下几种:
 
  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最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享有优先权(极少数国家采用)。
 
  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商标最先注册人优先商标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但最先使用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最先使用之事实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若无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该商标注册人才最终取得确定的商标专用权(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印度等国家采用)。
 
  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即在确认商标最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最先使用该商标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冰岛、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等国家采用)。
 
  商标注册原则建议
 
  各国商标法律制度,有的采注册原则,有的来使用原则。各有利弊。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为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建议:
 
  1.在强调注册原则的同时,应坚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规定先用权;
 
  3.设立反淡化条款。以期建立起公正、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