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国专利有什么注意事项(公开后半年内还可提出专利申请不?)

2022-07-28 17:01发布

1条回答
吟游诗人
1楼 · 2022-07-28 17:01.采纳回答
美国专利申请,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不过有些注意事项:
(一)有关规费
因美国专利案件量多,又为减少申请人之花费,专利有定制规费减半的优惠(13
C.F.R.121.802),其条件说明如下:
(A)
员工人数(包括分公司)不超过500人的法人团体(制定小企业大小标准问题,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员工多少的定义标准,可以直接询问409Third
Street,SW,Washington,DC.20416);
(B)
当未将发明权转让、授与、让与或准许任何人制造,或是不能归类为个人(发明人),或是任何在此条款下不能被证明为非营利团体或小企业的公司/团体。
(二)申请人范围(37
C.F.R.1.9定义)
1.独立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但又同时是发明人时。
(A)
尚未转让、授与、让渡或领有执照;
(B)
在没有约束、没有契约或法规之下进行转让、授与、让渡或领取执照,若某人已制造出此发明物,或是在条款下无法被证明是小企业/非营利团体的公司,则此人对此发明物的任何权利不能归类在个人(发明)之下。
2.个人(非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不是发明人。
3.小公司:申请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制造厂商时。
4.非营利机构:申请人是非营利机构,如大学……等时。
(1)
一所大学或座落於任何国家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2)
在1945年(26U.S.C.501(c)
(3))的国内税收法规第501(C)
(3)条款中,和在国内税收法规(26U.S.C.501(a)第501(a)条款中豁免税所叙述的团体类型;
(3)
任何这个国家的一州非营利团体法令(35)U.S.C201(I)中被证明是非营利科学或教育团体;
(4)
任何可在此条款的(e)(2)或(3)段落证明为非营利团体的设置在国外的非营利团体。
(三)文件签署
此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当申请人是企业时,则应由企业的总裁、副总裁、干事或司库签字,而且有经理头衔的人不属于上述企业主管的范畴,因而无资格签署此类文件。
(四)提交期限
1.文件——最好在申请时连同其他文件一起向专利局提交,以免支付后补文件费用,但最晚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的二个月期限,否则申请费不能减半。2.附图——可先随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草图,正式附图可在申请批准后再行提交,如在批准通知书中指出,则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提交(约二周时间审核图式)。
(五)说明书补呈(已有技术)
1.申请日前——应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2.申请日前——申请日后专利局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资料等,应於专利局寄出日期起三个月向专利局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3.如申请人确实不知任何已有技术资料而无法向专利局提供时,则不必担心会受到专利局处罚,或对其专利申请有任何不利影响,申请人也不必为此种目的而花钱委托他人检索,目前没有强制规定。
(六)优先权:
1.提交——可在专利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再行提交,专利局不额外收取迟交费。2.如未在申请时请求优先权,如提交申请案之后,申请人又主张优先权,对此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声明及委任状表格”,但必须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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