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商标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是?

2022-06-17 09:5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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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独创或独特形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商行的名称;
2. 注册申请人或其业务先辈的签名,独创的词或词组;
3不直接描述商品的特性、质量的词或词组,就其通常含义也不是地理名称和姓氏;
4.任何其他显著性商标。如有关个人已经死亡,则需要该个人代表出具同意书;
5.用于纺织晶、纱和线的商标除非已经获准英国注册,否则在文莱不得申请注册。
一、概要
商标注册采用在先使用原则,保护商品商标、证明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彩 {MOD}商标。
2000年6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注册有效期从14年修改为10年。
文莱1984年商标法和沿用的1957年商标法实施细则与英国1938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大体相似。商品分类与国际商品分类相同,商品只能注册具体商品或商品类别,每个商品类别要分别申请。文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注册簿分为A簿与B簿,与英国1938年商标法近似。商标在A簿注册必须至少包含要素或由下列其中之一要素组成:
1.以独创或独特形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商行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业务先辈的签名;
3.独创的词或词组;
4.不直接描述商品的特性、质量的词或词组,就其通常含义也不是地理名称和姓氏;
5.任何其他显著性商标。但是上述1-4所述之外的名称、签字、词或词组,除非注册官或法院认为是显著性的商标,否则不能注册。在新加坡、英国获得注册的商标被认为是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注册官有权决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如商标设计中包括人名或肖像,注册官可以要求提供该个人的同意书。如有关个人已经死亡,则需要该个人代表出具同意书;
6.用于纺织晶、纱和线的商标(第23和24类除莎笼和莎龙布之外的所有商品)除非已经获准英国注册,否则在文莱不得申请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除了诚实共用人的情况外,注册与他人已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与已注册商标很近似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或违反法律、
道德或任何诽谤性图案,注册官均不给予注册。
注册官拒绝接受以下所列申请:
1.“专利”、“专利的”、“注册的”、“注册的外观设计”、“版权”或类似的词;
2.苏丹殿下或文莱皇家任何成员的肖像或他们任何欺骗性的仿制品,或英王陛下或皇家任何成员的肖像或他们任何欺骗性的仿制品;
3.“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和日内瓦标识和其他红 {MOD}十字形或瑞士联邦红底上的白十字;或在红底上的银十字或近似的彩 {MOD}或多种 {MOD}彩的设计;
4.可能使人们认为申请人有皇家的身份或授权的皇家或帝国纹章的复制品、纹饰、盾徽的支撑、与徽章或纹章非常近似导致误解,或皇家或帝王的王冠,或国旗或“皇家”、“帝王”或任何其他的文字、字母或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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