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拟上市公司,之前购得了母公司的商标独家使用权,现在准备授权下属子公司无偿使用该商标,子公司不是公司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问下有没有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的,该如何执行。这算是交易么?
请各位大虾解答,谢谢!
注:我公司通过协议购买方式购得该商标
现在我要准备一个授权子公司无偿使用商标的议案,根据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暂行规定》中第四十二条“发起人或股东以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商誉、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将相关的经营业务剥除而单独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我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单子公司不是,这项规定应该没用吧?我主要是想给这项授权找个原因。
1、普通许可
即商标注册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
同时,商标注册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我们最熟悉的商业品牌加盟代理就是用的这种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多选择一些被许可人进行商标授权来获取收益。
2、排他许可
这种情况也很好理解,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位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而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并行的,排他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如果出现商标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当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3、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将该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人使用,商标注册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
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商标被侵权时,被许可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只有等到许可合同上的时间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才能再次使用该商标。
4、商标使用许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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